(2015)武执裁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力华与梁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力华,梁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788号申请执行人赵力华。被执行人梁杨。申请执行人赵力华与被执行人梁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4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2788号。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就车辆问题进行协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