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魏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宏,农民。2011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宏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魏宏伙同武志意、魏少卿、聂春燕(三人另案处理)驾驶晋A×××××桑塔纳2000轿车到怀来县存瑞镇二堡子村欲实施盗窃。行至该村牌楼新街50号柯某家时,趁四周无人之机,由魏少卿、聂春燕望风、开车接应,被告人魏宏与武志意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柯某家门锁撬开,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康佳牌液晶电视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5元)。破案后,赃物未能提取。2、2015年3月1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魏宏伙同武志意、魏少卿、聂春燕(三人另案处理)驾驶晋A×××××桑塔纳2000轿车到怀来县存瑞镇东梁村欲实施盗窃。行至该村东街34号谷某家时,趁四周无人之机,由魏少卿、聂春燕望风、开车接应,被告人魏宏与武志意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谷某家门锁撬开,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盗走海尔牌液晶电视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9元)、现金人民币2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提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收据、发票、价格鉴定意见书、汾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柯某、谷某陈述、同案犯武志意、魏少卿供述、被告人魏宏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宏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宏入户实施盗窃,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瑞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