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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世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民,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崔永吉,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于世福,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世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世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2012)白山仲字第10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