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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余坤与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坤,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毛学明,李秋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余坤,男,汉族,1986年1月。被执行人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立,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高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毛学明,男,汉族,1949年3月。被执行人李秋风,女,汉族,1973年7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汴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余坤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申请人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被执行人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该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汴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