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祥荣与被告凡国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080-1号原告谢祥荣。被告凡国平。被告张公平。被告曹埃军。被告张树红。上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亚琴,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祥荣与被告凡国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祥荣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祥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全部退还原告谢祥荣。(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