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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泽蓉与蔡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蓉,蔡艺兴,蔡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978号原告林泽蓉,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人林金春,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艺兴,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蔡晓鹏,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林泽蓉诉被告蔡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旺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泽蓉的委托代理人林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艺兴、蔡晓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泽蓉诉称,被告蔡艺兴因创业急需资金,于2014年10月4日分两次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蔡晓鹏为其中的借款10000元提供担保,并出具二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蔡艺兴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请求判决:一、被告蔡艺兴偿还向原��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蔡晓鹏对其中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蔡艺兴、蔡晓鹏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蔡艺兴因创业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0月4日分二次向原告林泽蓉分别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10000元,并具写二张借条给原告林泽蓉收执。被告蔡晓鹏对其中借款人民币10000元提供担保,并在该笔借款借条上的担保人栏签名。二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支付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林泽蓉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蔡艺兴书写的借条二张为据。被告蔡艺兴、蔡晓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案件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泽蓉与被告蔡艺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蔡艺兴负有清偿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林泽蓉可催告被告蔡艺兴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经原告林泽蓉催告后,被告蔡艺兴仍未偿还,现原告林泽蓉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蔡艺兴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现原告林泽蓉请求判令被告蔡艺兴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蔡晓鹏对借款10000元提供的担保,没有约定何种担保形式,依法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原告林泽蓉请求被告蔡晓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蔡艺兴、蔡晓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艺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向原告林泽蓉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蔡晓鹏对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蔡艺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旺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荣辉附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