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丹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885-1号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伏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姚丹丹,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姚小平,系被告父亲。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