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慧与被告毕忠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慧,毕忠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384号原告张广慧委托代理人温洪军,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忠民原告张广慧与被告毕忠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巨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慧及委托代理人温洪军、被告毕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村村民,2014年10月29日,原告到被告所在村食杂店玩扑克娱乐,原告玩扑克过程中,被告在观看过程中多次插话,原告劝其不要插话,被告记恨在心,拿起桌上照明电灯砸向原告,原告头部被砸伤,流血不止,此纠纷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42614.33元,护理费2112元,伙食补助费按1100元,误工费要求2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村村民,2014年10月29日,原告到被告所在村食杂店玩扑克娱乐,原告玩扑克过程中,被告在旁插话,原告因此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用手电筒打了原告一下,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受伤后,原告于当日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头皮裂伤5天,其中一级护理三天,二级护理二天,由张广慧妻子牟中云及亲属李英超护理,医疗费花费3753.89元。2014年11月5日,原告因急性下壁,正后壁心肌梗死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检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6天,其中一级护理四天,二级护理二天,护理人员为张广慧妻子牟中云及亲属李英超护理,花费医疗费若干及急救中心费用1087。原告主张上述病情与本案健康权纠纷有关,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提供沈阳嘉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其公司员工,被告否认,称原告没有工作,原告并未提供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上述事实,由公安机关笔录、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修理费收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打扑克娱乐发生争执,本应理性解决,合理化解矛盾,但被告在争执过程中用手电筒击打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案件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治疗急性下壁,正后壁心肌梗死医疗费、及因住院治疗引起的护理费、误工费,因原告无法提供该病情与本案中纠纷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753.89元;2、护理费769.92元(按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标准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96.24元计算一级护理三天,二级护理二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4、误工费177.55元(按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标准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35.51元计算住院天数5天);5、交通费100元(本院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忠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广慧医疗费3753.89元;二、被告毕忠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广慧护理费769.92元;三、被告毕忠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广慧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四、被告毕忠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广慧误工费177.55元;五、被告毕忠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广慧护理费100元;如被告逾期未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毕忠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