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与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庞青年,王淑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605-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789号美都广场。负责人姚宇。被告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东区块前进街道前锋村。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m-09地块。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告庞青年。被告王淑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诉被告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庞青年、王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庞青年、王淑丹价值330607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庞青年、王淑丹银行账户内存款3306075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