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华桂源种禽有限公司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桂源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那垌坡。法定代表人:刘德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拍塘脊。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桂源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桂源种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桂K×××××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桂K×××××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桂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桂K×××××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桂K×××××号雷克萨斯2995CC小牌小型轿车、桂K×××××号思迪牌小型轿车、桂K×××××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桂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桂K×××××号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桂K×××××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桂K×××××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桂K×××××号五菱牌微型厢式货车、桂K×××××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桂K×××××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桂K×××××号五菱牌微型普通货车共十五辆,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对车辆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林广球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