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布鲁艾斯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贺万华、孟祥哲、冯振鹏、冯振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河南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布鲁艾斯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贺万华,孟祥哲,冯振鹏,冯振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负责人王桂萍。委托代理人杨宁思。被告河南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万华。被告河南布鲁艾斯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哲。被告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振亚。被告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振鹏。被告贺万华,男,汉族。被告孟祥哲,男,汉族。被告冯振鹏,男,汉族。被告冯振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布鲁艾斯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贺万华、孟祥哲、冯振鹏、冯振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建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