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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424号刘地财与佛山市彩贵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424号申请执行人刘地财,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彩贵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水大道132号F2(自编一号)。法定代表人毛海燕。关于刘地财与佛山市彩贵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终字(2014)5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彩贵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刘地财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合共96044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刘地财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佛三法执字第2424-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61.65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