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杜新猛与田孟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猛,田孟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杜新猛,男,生于1987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被告田孟波,男,22岁,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猛与被告田孟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猛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孟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新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猛撤回对被告田孟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新猛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