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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国栋与伍仕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何国栋,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伍仕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何国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仕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饲料款xxxxx元,定于从2014年12月份起每月15日前归还xxxx元,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全部还清,若被行人有一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xxx元。被执行人除支付xxxx元外,其余款项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11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