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行赔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俞伟兵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伟兵,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赔初字第6号原告俞伟兵。委托代理人周宁泽。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振宁路228号。负责人朱国军。委托代理人龚传彬。委托代理人沃青雯。原告俞伟兵因与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伟兵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俞伟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伟兵负担。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