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志柯、愈红芬与被上诉人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原审被告杜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志柯,俞红芬,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杜保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志柯,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红芬,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史向阳,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杜保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魏志柯、愈红芬与被上诉人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原审被告杜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魏志柯、愈红芬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志柯、愈红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魏志柯、愈红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晓华审判员  刘坤琪审判员  董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