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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冯彦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东,冯彦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967号原告李向东。被告冯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东与被告冯彦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900元。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团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