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无为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673号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石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月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法定代表人:凤良权,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被告无为县水务局已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