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莉莉、陈平等与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莉、陈平等,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陈莉莉、陈平等43人。诉讼代表人石明荣。诉讼代表人陈莉莉。诉讼代表人夏海芹。诉讼代表人凡永红。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朱琳琳(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镇中丹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晓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莉、陈平等43人与被告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轼审 判 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葛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