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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莉莉、陈平等与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莉、陈平等,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陈莉莉、陈平等43人。诉讼代表人石明荣。诉讼代表人陈莉莉。诉讼代表人夏海芹。诉讼代表人凡永红。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朱琳琳(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镇中丹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晓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莉、陈平等43人与被告江苏瑞和重工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轼审 判 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葛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