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厚等人与仁霞霞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厚,苗根平,白进岐,解鹏华,折建雄,高文礼,郭润生,杨振义,王兰田,仁霞霞,杨洋,杨艺,杨良田,邱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90号申请执行人杨厚,男,194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苗根平,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白进岐,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解鹏华,男,194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折建雄,男,194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高文礼,男,193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郭润生,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杨振义,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王兰田,男,194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仁霞霞,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仁霞霞,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洋,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艺,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良田,男,193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邱翠娥,女,193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仁霞霞、杨洋、杨艺、杨良田、邱翠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仁霞霞、杨洋、杨艺、杨良田、邱翠娥向申请人杨厚、苗根平、白进岐、解鹏华、折建雄、高文礼、郭润生、杨振义、王兰田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4440元,执行费32840元,被执行人仁霞霞、杨洋、杨艺、杨良田、邱翠娥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仁霞霞、杨洋、杨艺、杨良田、邱翠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厚、苗根平、白进岐、解鹏华、折建雄、高文礼、郭润生、杨振义、王兰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