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8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肖乾富与王光明、吴菊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乾富,王光明,吴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899-1号申请执行人肖乾富。被执行人王光明。被执行人吴菊花(曾用名吴春花)。申请执行人肖乾富与被执行人王光明、吴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7152.1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