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渭南市分行营业部与李华、陈燕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营业部,李华,陈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李正红,系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红,系该营业部信贸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白惠莹,系该分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华,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燕妮,女,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持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渭临证执字第02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4257.2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虽于2015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华、陈燕妮名下所有的位于渭南市胜利大街广厦丽景花园24号楼362房屋一套(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F010394**号)。但该房屋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3)渭临证经字第42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渭临证执字第02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李华、陈燕妮的财产能够处置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竹丽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人民陪审员 严兆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