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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樊举保与董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举保,董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72号原告:樊举保,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文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忠,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住所地来安县建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举保诉被告董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樊举保于2015年11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举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举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举保负担。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