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徐勇,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怀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