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津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徐勇,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怀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