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广远汽车修理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武义县广远汽车修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286号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胜利被告:武义县广远汽车修理部。经营者: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广远汽车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嘉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