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王孝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王孝平,曾令雄,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所在地祁东县洪桥镇石门路78号。法定代表人黄顺喜,行长。被执行人王孝平,男。被执行人曾令雄,男。被执行人张拥军,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曾令雄、张拥军、王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曾令雄、张拥军、王孝平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佩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