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63年6月9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为了能够多次出境,以其头像并冒用汪美珍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汪美珍第一代、第二代身份证,后被告人陈某以该身份证分别于2004年9月、2009年5月向莆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了二本证件号码为G11677624、G34534878的护照,并持该二本护照于2004年9月27日至2012年3月30日间先后26次出境至马来西亚、澳门。2015年9月7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城厢区灵川镇何寨村下硎头59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审前调查评估,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陈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监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的证言,涉嫌出入境管理案件线索移交表,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身份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和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出入境证件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备监管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吴 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冰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