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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国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旭芳。委托代理人:喻磊,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安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