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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0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艾勤与许国刚、许巧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1143-1号申请执行人朱艾勤,无业。被执行人许国刚,无业。被执行人许巧燕,无业。被执行人许开钱,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淮安市晨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盐河街。法定代表人许开钱,该公司总经理。朱艾勤与许国刚、许巧燕、许开钱、淮安市晨星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许巧燕、许国刚、许开钱、淮安市晨星服饰有限公司欠朱艾勤借款20万元。四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7日前一次性还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股权登记;本院对许国刚所有的位于本市金满华府小区804室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存在他项抵押权及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理。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对许国刚所有的暂无法处理的房产进行查封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