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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王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033-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王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10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王茹担保人:童传华本院在执行李海燕申请执行王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xxx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并提供担保人童传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xx号xx幢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童传华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童传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xx号xx幢xx室(房地权证:合庐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帅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