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XX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申请人XX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大街,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申请人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已于2015年11月23日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1822.6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立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