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铁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电务分公司与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电务分公司,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铁商初字第13号原告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电务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俱乐部西街3号。负责人任广,经理。委托代理人XX云,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电务段法律顾问助理.委托代理人鲍锦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电务段经营办.被告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慧路1号。法定代表人滕明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电务分公司诉被告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电务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电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七千八百元,由原告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电务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檀 丽审判员 郭再彪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