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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陈咀支行与张茂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陈咀支行,张茂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陈咀支行。负责人李泊,行长。被执行人张茂昌。关于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陈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茂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0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