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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唯物与大庆市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唯物,大庆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王唯物。被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行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19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提取其银行存款,用以偿还欠款及承担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行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