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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非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建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建胜,林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非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金建胜,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爱春,女,1988年6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0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建胜、林爱春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40424元,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金建胜、林爱春名下的存款不具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金建胜名下仅有坐落于飞云镇西垟村新丰125号一处房产,林爱春名下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金建胜、林爱春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2015)温瑞执非字第9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瑞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