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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初字第00044号原告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赵家洼村南。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育新路6号5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清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应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了协议约定管辖不能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故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我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