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宋某,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