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颜艺彬与陈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艺彬,陈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颜艺彬,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万忠,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艺彬与被告陈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艺彬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艺彬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艺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4元,由原告颜艺彬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