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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永仑与赵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仑,赵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66号原告:赵永仑,男,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世成。被告:赵德青(清),男,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中朝,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仑诉被告赵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永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赵永仑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