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富源街58号60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宇。被告杨贵,男,生于1976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