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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徐建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清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国,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王玉凤,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平泉县顺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