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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4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与陈花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陈花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795号原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18号。法定代表人余江河,局长。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厦门市鼓浪屿龙头路75号。负责人黄祖密,所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秀红、黄荷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花仔,女,193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与被告陈花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花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撤回对被告刘广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共同负担。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