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春娟诉靳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娟,靳启峰,张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娟,齐市建华区生资市场东盛建筑材料商店负责人,住齐市。被执行人靳启峰,个体经营,住齐市。被执行人张晓波(靳启峰妻子),个体经营。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5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海审判员 项宏权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