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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6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君悦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李月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悦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李月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223号原告重庆君悦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6幢17-16、17、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1811-6。法定代表人周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夏希,女,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晨星,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月明,女,1987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悦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月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君悦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月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悦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悦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