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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92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生,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617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土地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