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某、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744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891号。法定代表人季某,主任。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某、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该委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启计征决字(2013)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12564元,逾期则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权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朱某名下有一商品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函告,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现尚未执行到位12564元及滞纳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启计证决字(2013)0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