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锐明与张加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锐明,张加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林锐明,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张加禾,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林锐明与被执行人张加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部履行偿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加禾名下商品房一处(尚待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