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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勇与张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张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万强强,东营市东营区六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树东原告张勇与被告张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俊俊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的委托代理人万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张树东向其借款6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树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树东于2013年5月31日和2013年6月1日分别向原告张勇借款55000元、5000元,均以现金方式支付,由被告于2013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陆万元整。该笔借款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与被告张树东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树东尚欠原告张勇借款6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勇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