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4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杜秋梅与管殿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秋梅,管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4347号申请执行人:杜秋梅,女。被执行人:管殿波,男。申请执行人杜秋梅与被执行人管殿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94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管殿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庄河支行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