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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太昌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彭水县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黄家镇人民政府等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太昌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福冠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黄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太昌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程太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正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竞,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水县福冠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达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永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黄家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佑峰,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程太昌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福冠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黄家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刘倩影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欢 百度搜索“”